志·卷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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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  刑罚七

  二仪既判,汇品生焉,五才兼用,废一不可。金木水火土,咸相爱恶。阴阳所 育,禀气呈形,鼓之以雷霆,润之以云雨,春夏以生长之,秋冬以杀藏之。斯则德 刑之设,著自神道。圣人处天地之间,率神祗之意。生民有喜怒之性,哀乐之心, 应感而动,动而逾变。淳化所陶,以下淳朴。故异章服,画衣冠,示耻申禁,而不 敢犯。其流既锐,奸黠萌生。是以明法令,立刑赏。故《书》曰:“象以典刑,流 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,怙终贼刑,眚灾肆赦。”舜命咎繇曰: “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,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”夏刑则大辟二百,膑辟三百,宫 辟五百,劓墨各千。殷因于夏,盖有损益。《周礼》:建三典,刑邦国,以五听求 民情,八议以申之,三刺以审之。左嘉石,平罢民;右肺石,达穷民。宥不识,宥 过失,宥遗忘;赦幼弱,赦耄耋,赦蠢愚。周道既衰,穆王荒耄,命吕侯度作祥刑, 以诘四方,五刑之属增矣。夫疑狱泛问,与众共之,众疑赦之,必察小大之比以成 之。先王之爱民如此,刑成而不可变,故君子尽心焉。

  逮于战国,竞任威刑,以相吞噬。商君以《法经》六篇,入说于秦,议参夷之 诛,连相坐之法。风俗凋薄,号为虎狼。及于始皇,遂兼天下,毁先王之典,制挟 书之禁,法繁于秋荼,纲密于凝脂,奸伪并生,赭衣塞路,狱犴淹积,囹圄成市。 于是天下怨叛,十室而九。汉祖入关,蠲削烦苛,致三章之约。文帝以仁厚,断狱 四百,几致刑措。孝武世以奸宄滋甚,增律五十余篇。宣帝时,路温舒上书曰: “夫狱者天下之命,《书》曰:与其杀不辜,宁失有罪。今治狱吏,非不慈仁也。 上下相殴,以刻为明,深者获公名,平者多后患。故治狱吏皆欲人死,非憎人也, 自安之道,在人之死。夫人情安则乐生,痛则思死,捶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。故囚 人不胜痛,则饰辞以示人。吏治者利其然,则指导以明之;上奏畏却,则锻炼而周 内之。虽咎繇听之,犹以为死有余罪。何则?文致之罪故也。故天下之患,莫深于 狱。”宣帝善之。痛乎!狱吏之害也久矣。故曰,古之立狱,所以求生;今之立狱, 所以求杀人。不可不慎也。于定国为廷尉,集诸法律,凡九百六十卷,大辟四百九 十条,千八百八十二事,死罪决比,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,诸断罪当用者,合二万 六千二百七十二条。后汉二百年间,律章无大增减。魏武帝造甲子科条,犯釱左右 趾者,易以斗械。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,除妇人加笞之制。晋武帝以魏制峻密,又 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,删定名例,为二十卷,并合二千九百余条。

  晋室丧乱,中原荡然。魏氏承百王之末,属崩散之后,典刑泯弃,礼俗浇薄。 自太祖拨乱,荡涤华夏,至于太和,然后吏清政平,断狱省简,所谓百年而后胜残 去杀。故榷举行事,以著于篇。

  魏初,礼俗纯朴,刑禁疏简。宣帝南迁,复置四部大人,坐王庭决辞讼,以言 语约束,刻契记事,无囹圄考讯之法,诸犯罪者,皆临时决遣。神元因循,亡所革 易。

  穆帝时,刘聪、石勒倾复晋室。帝将平其乱,乃峻刑法,每以军令从事。民乘 宽政,多以违命得罪,死者以万计。于是国落骚骇。平文承业,绥集离散。

  昭成建国二年:当死者,听其家献金马以赎;犯大逆者,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; 男女不以礼交皆死;民相杀者,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,及送葬器物以平之;无系 讯连逮之坐;盗官物,一备五,私则备十。法令明白,百姓晏然。

  太祖幼遭艰难,备尝险阻,具知民之情伪。及在位,躬行仁厚,协和民庶。既 定中原,患前代刑纲峻密,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,约定科令,大崇 简易。是时,天下民久苦兵乱,畏法乐安。帝知其若此,乃镇之以玄默,罚必从轻, 兆庶欣戴焉。然于大臣持法不舍。季年灾异屡见,太祖不豫,纲纪褫顿,刑罚颇为 滥酷。

  太宗即位,修废官,恤民隐,命南平公长孙嵩、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,庶政复 有叙焉。帝既练精庶事,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。

  世祖即位,以刑禁重,神中,诏司徒浩定律令。除五岁四岁刑,增一年刑。 分大辟为二科死,斩死,入绞。大逆不道腰斩,诛其同籍,年十四已下腐刑,女子 没县官。害其亲者轘之。为蛊毒者,男女皆斩,而焚其家。巫蛊者,负羖羊抱犬沉 诸渊。当刑者赎,贫则加鞭二百。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,贫者役于圊溷,女子入舂 槁;其固疾不逮于人,守苑囿。王官阶九品,得以官爵除刑。妇人当刑而孕,产后 百日乃决。年十四已下,降刑之半,八十及九岁,非杀人不坐。拷讯不逾四十九。 谕刑者,部主具状,公车鞫辞,而三都决之。当死者,部案奏闻。以死不可复生, 惧监官不能平,狱成皆呈,帝亲临问,无异辞怨言乃绝之。诸州国之大辟,皆先谳 报乃施行。阙左悬登闻鼓,人有穷冤则挝鼓,公车上奏其表。是后民官渎货,帝思 有以肃之。太延三年,诏天下吏民,得举告牧守之不法。于是凡庶之凶悖者,专求 牧宰之失,迫肋在位,取豪于闾阎。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,苟免而不耻,贪暴犹自 若也。

 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,真君五年,命恭宗总百揆监国。少傅游雅上疏曰: “殿下亲览百揆,经营内外,昧旦而兴,谘询国老。臣职忝疑承,司是献替。汉武 时,始启河右四郡,议诸疑罪而谪徙之。十数年后,边郡充实,并修农戍,孝宣因 之,以服北方。此近世之事也。帝王之于罪人,非怒而诛之,欲其徙善而惩恶。谪 徙之苦,其惩亦深。自非大逆正刑,皆可从徙,虽举家投远,忻喜赴路,力役终身, 不敢言苦。且远流分离,心或思善。如此,奸邪可息,边垂足备。”恭宗善其言, 然未之行。

  六年春,以有司断法不平,诏诸疑狱皆付中书,依古经义论决之。初盗律,赃 四十匹致大辟,民多慢政,峻其法,赃三匹皆死。正平元年,诏曰:“刑纲大密, 犯者更众,朕甚愍之。其详案律令,务求厥中,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。”于是游雅 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。盗律复旧,加故纵、通情、止舍之法及他罪,凡三 百九十一条。门诛四,大辟一百四十五,刑二百二十一条。有司虽增损条章,犹未 能阐明刑典。

  高宗初,仍遵旧式。太宗四年,始设酒禁。是时年谷屡登,士民多因酒致酗讼, 或议主政。帝恶其若此,故一切禁之,酿、沽饮皆斩之,吉凶宾亲,则开禁,有日 程。增置内外侯官,伺察诸曹外部州镇,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,以求百官疵失。 其所穷治,有司苦加讯恻,而多相诬逮,辄劾以不敬。诸司官赃二丈皆斩。又增律 七十九章,门房之诛十有三,大辟三十五,刑六十二。和平末,冀州刺史源贺上言: “自非大逆手杀人者,请原其命,谪守边戍。”诏从之。

  显祖即位,除口误,开酒禁。帝勤于治功,百僚内外,莫不震肃。及传位高祖, 犹躬览万机,刑政严明,显拔清节,沙汰贪鄙。牧守之廉洁者,往往有闻焉。

  延兴四年,诏自非大逆干纪者,皆止其身,罢门房之诛。自狱付中书复案,后 颇上下法,遂罢之,狱有大疑,乃平议焉。先是诸曹奏事,多有疑请,又口传诏敕, 或致矫擅。于是事无大小,皆令据律正名,不得疑奏。合则制可,失衷则弹诘之, 尽从中墨诏。自是事咸精详,下莫敢相罔。

  显祖末年,尤重刑罚,言及常用恻怆。每于狱案,必令复鞫,诸有囚系,或积 年不斩。群臣颇以为言。帝曰:“狱滞虽非治体,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。夫人幽苦 则思善,故囹圄与福堂同居。朕欲其改悔,而加以轻恕耳。”由是囚系虽淹滞,而 刑罚多得其所。又以敕令屡下,则狂愚多侥幸,故自延兴,终于季年,不复下赦。 理官鞫囚,杖限五十,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,欲陷之则先大杖。民多不胜而诬引, 或绝命于杖下。显祖知其若此,乃为之制。其捶用荆,平其节,讯囚者其本大三分, 杖背者二分,挞胫者一分,拷悉依令。皆从于轻简也。

  高祖驭宇,留心刑法。故事,斩者皆裸形伏质,入死者绞,虽有律,未之行也。 太和元年,诏曰:“刑法所以禁暴息奸,绝其命不在裸形。其参详旧典,务从宽仁。” 司徒元丕等奏言:“圣心垂仁恕之惠,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。普天感德,莫不幸甚。 臣等谨议,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,盗及吏受赇各绞刑,踣诸甸师。”又诏曰:“民 由化穆,非严刑所制。防之虽峻,陷者弥甚。今犯法至死,同入斩刑,去衣裸体, 男女亵见。岂齐之以法,示之以礼者也。今具为之制。”

  三年,下诏曰:“治因政宽,弊由纲密。今候职千数,奸巧弄威,重罪受赇不 列,细过吹毛而举。其一切罢之。”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,以防渲斗于街术。吏 民安其职业。

  先是以律令不具,奸吏用法,致有轻重。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, 随例增减。又敕群官,参议厥衷,经御刊定。五年冬讫,凡八百三十二章,门房之 诛十有六,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,刑三百七十七;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,律重者止 枭首。

 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。乃为重枷,大几围;复以缒石悬于囚颈,伤内 至骨;更使壮卒迭搏之。囚率不堪,因以诬服。吏持此以为能。帝闻而伤之,乃制 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,不得大枷。

  律:“枉法十匹,义赃二百匹大辟。”至八年,始班禄制,更定义赃一匹,枉 法无多少皆死。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,纠守宰之不法,坐赃死者四十余人。食禄者 跼蹐,赇谒之路殆绝。帝哀矜庶狱,至于奏谳,率从降恕,全命徙边,岁以千计。 京师决死狱,岁竟不过五六,州镇亦简。

  十一年春,诏曰:“三千之罪,莫大于不孝,而律不逊父母,罪止髡刑。于理 未衷。可更详改。”又诏曰:“前命公卿论定刑典,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,违失 《周书》父子异罪。推古求情,意甚无取。可更议之,删除繁酷。”秋八月诏曰: “律文刑限三年,便入极默。坐无太半之校,罪有死生之殊。可详案律条,诸有此 类,更一刊定。”冬十月,复诏公卿令参议之。

  十二年诏:“犯死罪,若父母、祖父母年老,更无成人子孙,又无期亲者,仰 案后列奏以待报,著之令格。”

  世宗即位,意在宽政。正始元年冬,诏曰:“议狱定律,有国攸慎,轻重损益, 世或不同。先朝垂心典宪,刊革令轨,但时属征役,未之详究,施于时用,犹致疑 舛。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。诸有疑事,斟酌新旧,更加思理,增减上下, 必令周备,随有所立,别以申闻。庶于循变协时,永作通制。”

  永平元年秋七月,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,科其罪失。尚书令高肇,尚书 仆射、清河王怿,尚书邢峦,尚书李平,尚书、江阳王继等奏曰:“臣等闻王者继 天子物,为民父母,导之以德化,齐之以刑法,小大必以情,哀矜而勿喜,务于三 讯五听,不以木石定狱。伏惟陛下子爱苍生,恩侔天地,疏纲改祝,仁过商后。以 枷杖之非度,愍民命之或伤,爰降慈旨,广垂昭恤。虽有虞慎狱之深,汉文恻隐之 至,亦未可共日而言矣。谨案《狱官令》:诸察狱,先备五听之理,尽求情之意, 又验诸证信,事多疑似,犹不首实者,然后加以拷掠;诸犯年刑已上枷锁,流徙已 上,增以杻械。迭用不俱。非大逆外叛之罪,皆不大枷、高丑、重械,又无用石 之文。而法官州郡,因缘增加,遂为恆法。进乖五听,退违令文,诚宜案劾,依旨 科处,但踵行已久,计不推坐。检杖之小大,鞭之长短,令有定式,但枷之轻重, 先无成制。臣等参量,造大枷长一丈三尺,喉下长一丈,通颊木各方五寸,以拟大 逆外叛;杻械以掌流刑已上。诸台、寺、州、郡大枷,请悉焚之。枷本掌囚,非拷 讯所用。从今断狱,皆依令尽听讯之理,量人强弱,加之拷掠,不听非法拷人,兼 以拷石。”自是枷杖之制,颇有定准。未几,狱官肆虐,稍复重大。

  《法例律》:“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,以阶当刑二岁;免官者,三载之 后听仕,降先阶一等。”延昌二年春,尚书刑峦奏:“窃详王公已下,或析体宸极, 或著勋当时,咸胙土授民,维城王室。至于五等之爵,亦以功锡,虽爵秩有异,而 号拟河山,得之至难,失之永坠。刑典既同,名复殊绝,请议所宜,附为永制。” 诏议律之制,与八座门下参论。皆以为:“官人若罪本除名,以职当刑,犹有余资, 复降阶而叙。至于五等封爵,除刑若尽,永即甄削,便同之除名,于例实爽。愚谓 自王公以下,有封邑,罪除名,三年之后,宜各降本爵一等,王及郡公降为县公, 公为侯,侯为伯,伯为子,子为男,至于县男,则降为乡男。五等爵者,亦依此而 降,至于散男。其乡男无可降授者,三年之后,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。”诏从之。

  其年秋,符玺郎中高贤、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、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,坐弟季 贤同元愉逆,除名为民,会赦之后,被旨勿论。尚书邢峦奏:“案季贤既受逆官, 为其传檄,规扇幽瀛,遘兹祸乱,据律准犯,罪当孥戮,兄叔坐法,法有明典。赖 蒙大宥,身命获全,除名还民,于其为幸。然反逆坐重,故支属相及。体既相及, 事同一科,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,赦后独除反者之身。又缘坐之罪,不得以职除 流。且货赇小愆,寇盗微戾,赃状露验者,会赦犹除其名。何有罪极裂冠,衅均毁 冕,父子齐刑,兄弟共罚,赦前同斩从流,赦后有复官之理。依律则罪合孥戮,准 赦例皆除名。古人议无将之罪者,毁其室,洿其宫,绝其踪,灭其类。其宅犹弃, 而况人乎?请依律处,除名为民。”诏曰:“死者既在赦前,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, 便可悉听复仕。”

  三年,尚书李平奏:“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,家贫无以葬,卖七岁子与同城 人张回为婢。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,而不言良状。案盗律‘掠人、掠卖人、和卖 人为奴婢者,死’。回故买羊皮女,谋以转卖。依律处绞刑。”诏曰:“律称和卖 人者,谓两人诈取他财。今羊皮卖女,告回称良,张回利贱,知良公买。诚于律俱 乖,而两各非诈。此女虽父卖为婢,体本是良。回转卖之日,应有迟疑,而“决从 真卖。于情不可。更推例以为永式。”

 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:“谨详盗律‘掠人、掠卖人为奴婢者,皆死’,别条‘卖 子孙者,一岁刑’。卖良是一,而刑死悬殊者,由缘情制罚,则致罪有差。又详 ‘君盗强盗,首从皆同’,和掠之罪,固应不异。及‘知人掠盗之物,而故买者, 以随从论’。然五服相卖,皆有明条,买者之罪,律所不载。窃谓同凡从法,其缘 服相减者,宜有差,买者之罪,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。但羊皮卖女为婢,不言追赎, 张回真买,谓同家财,至于转鬻之日,不复疑虑。缘其买之于女父,便卖之于他人, 准其和掠,此有因缘之类也。又详恐喝条注:‘尊长与之已决,恐喝幼贱求之。’ 然恐喝体同,而不受恐喝之罪者,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。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,乃 真卖于定之。准此条例,得先有由;推之因缘,理颇相类。即状准条,处流为允。”

 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:“案律‘卖子有一岁刑;卖五服内亲属,在尊长者死,期 亲及妾与子妇流’。唯买者无罪文。然”卖者既以有罪,买者不得不坐。但卖者以 天性难夺,支属易遗,尊卑不同,故罪有异。买者知良故买,又于彼无亲。若买同 卖者,即理不可。何者?‘卖五服内亲属,在尊长者死’,此亦非掠,从其真买, 暨于致罪,刑死大殊。明知买者之坐,自应一例,不得全如钧议,云买者之罪,不 过卖者之咎也。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,何故得有差等之理?又案别条:‘知 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,以随从论。’依此律文,知人掠良,从其宜买,罪止于流。 然其亲属相卖,坐殊凡掠。至于买者,亦宜不等。若处同流坐,于法为深。准律斟 降,合刑五岁。至如买者,知是良人,决便真卖,不语前人得之由绪。前人谓真奴 婢,更或转卖,因此流洞,罔知所在,家人追赎,求访无处,永沉贱隶,无复良期。 案其罪状,与掠无异。且法严而奸易息,政宽而民多犹,水火之喻,先典明文。今 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,不告前人良状由绪,处同掠罪。”

  太保、高阳王雍议曰:“州处张回,专引盗律,检回所犯,本非和掠,保证明 然,去盗远矣。今引以盗律之条,处以和掠之罪,原情究律,实为乖当。如臣钧之 议,知买掠良人者,本无罪文。何以言之?‘群盗强盗,无首从皆同’,和掠之罪, 故应不异。明此自无正条,引类以结罪。臣鸿以转卖流漂,罪与掠等,可谓‘罪人 斯得’。案《贼律》云:‘谋杀人而发觉者流,从者五岁刑;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, 从者流;已杀者斩,从而加功者死,不加者流。’详沉贱之与身死,流漂之与腐骨, 一存一亡,为害孰甚?然贼律杀人,有首从之科,盗人卖买,无唱和差等。谋杀之 与和掠,同是良人,应为准例。所以不引杀人减之,降从强盗之一科。纵令谋杀之 与强盗,俱得为例,而似从轻。其义安在?又云:‘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,以随 从论。’此明禁暴掠之原,遏奸盗之本,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,而同之于盗掠之刑。 窃谓五服相卖,俱是良人,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,明去掠盗理远,故从亲疏为差级, 尊卑为轻重。依律:‘诸共犯罪,皆以发意为首。’明卖买之元有由,魁末之坐宜 定。若羊皮不云卖,则回无买心,则羊皮为元首,张回为从坐。首有沾刑之科,从 有极默之戾,推之宪律,法刑无据。买者之罪,宜各从卖者之坐。又详臣鸿之议, 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,而复真卖,不语后人由状者,处同掠罪。既一为婢,卖与不 卖,俱非良人。何必以不卖为可原,转卖为难恕。张回之愆,宜鞭一百。卖子葬亲, 孝诚可美,而表赏之议未闻,刑罚之科已降。恐非敦风厉俗,以德导民之谓。请免 羊皮之罪,公酬卖直。”诏曰:“羊皮卖女葬母,孝诚可嘉,便可特原。张回虽买 之于父,不应转卖,可刑五岁。”

  先是,皇族有谴,皆不持讯。时有宗士元显富,犯罪须鞫,宗正约以旧制。尚 书李平奏:“以帝宗磐固,周布于天下,其属籍疏远,廕官卑末,无良犯宪,理须 推究。请立限断,以为定式。”诏曰:“云来绵远,繁衍世滋,植籍宗氏,而为不 善,量亦多矣。先朝既无不讯之格,而空相矫恃,以长违暴。诸在议请之外,可悉 依常法。”

  其年六月,兼廷尉卿元志、监王靖等上言:“检除名之例,依律文,‘狱成’ 谓处罪案成者。寺谓犯罪迳弹后,使复检鞫证定刑,罪状彰露,案署分两,狱理是 成。若使案虽成,虽已申省,事下廷尉,或寺以情状未尽,或邀驾挝鼓,或门下立 疑,更付别使者,可从未成之条。其家人陈诉,信其专辞,而阻成断,便是曲遂于 私,有乖公体。何者?五诈既穷,六备已立,侥幸之辈,更起异端,进求延罪于漏 刻,退希不测之恩宥,辩以惑正,曲以乱直,长民奸于下,隳国法于上,窃所未安。” 大理正崔纂、评杨机、丞甲休、律博士刘安元以为:“律文,狱已成及决竟,经所 绾,而疑有奸欺,不直于法,及诉冤枉者,得摄讯复治之。检使处罪者,虽已案成, 御史风弹,以痛诬伏;或拷不承引,依证而科;或有私嫌,强逼成罪;家人诉枉, 辞案相背。刑宪不轻,理须讯鞫。既为公正,岂疑于私。如谓规不测之泽,抑绝讼 端,则枉滞之徒,终无申理。若从其案成,便乖复治之律。然未判经赦,及复治理 状,真伪未分。承前以来,如此例皆得复职。愚谓经奏遇赦,及已复治,得为狱成。” 尚书李韶奏:“使虽结案,处上廷尉,解送至省,及家人诉枉,尚书纳辞,连解下 鞫,未检遇宥者,不得为案成之狱。推之情理,谓崔纂等议为允。”诏从之。

  熙平中,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,负罪逃亡,赦书断限之后,不自归首。廷尉卿 裴延俊上言:“《法例律》:‘诸逃亡,赦书断限之后,不自归首者,复罪如初。’ 依《贼律》,谋反大逆,处置枭首。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,妖言惑 众,事在赦后阙,合死坐正。”崔纂以为:“景晖云能变为蛇雉,此乃傍人之 言。虽杀晖为无理,恐赦晖复惑众。是以依违,不敢专执。当今不讳之朝,不应行 无罪之戮。景晖九岁小兒,口尚乳臭,举动云为,并不关己,‘月光’之称,不出 其口。皆奸吏无端,横生粉墨,所谓为之者巧,杀之者能。若以妖言惑众,据律应 死,然更不破阙

  惑众。赦令之后方显其;律令之外,更求其罪。赦律何以取信 于天下,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!《书》曰:与杀无辜,宁失有罪。又案《法例律》: ‘八十已上,八岁已下,杀伤论坐者上请。’议者谓悼耄之罪,不用此律。愚以老 智如尚父,少惠如甘罗,此非常之士,可如其议,景晖愚小,自依凡律。”灵太后 令曰:“景晖既经恩宥,何得议加横罪,可谪略阳民。余如奏。”

  时司州表:“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,案以死坐。其母诉称:‘一身年老,更 无期亲,例合上请。’检籍不谬,未及判申,怜母身丧。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。” 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。主簿李瑒驳曰:“案《法例律》:‘诸犯死罪,若 祖父母、父母年七十已上,无成人子孙,旁无期亲者,具状上请。流者鞭笞,留养 其亲,终则从流。不在原赦之例。’检上请之言,非应府州所决。毒杀人者斩,妻 子流,计其所犯,实重余宪。准之情律,所亏不浅。且怜既怀鸩毒之心,谓不可参 邻人任。计其母在,犹宜阖门投畀,况今死也,引以三年之礼乎?且给假殡葬,足 示仁宽,今已卒哭,不合更延。可依法处斩,流其妻子。实足诫彼氓庶,肃是刑章。” 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,诏从之。

  旧制,直阁、直后、直斋,武官队主、队副等,以比视官,至于犯谴,不得除 罪。尚书令、任城王澄奏:“案诸州中正,亦非品令所载,又无禄恤,先朝已来, 皆得当刑。直阁等禁直上下,有宿卫之勤,理不应异。”灵太后令准中正。

  神龟中,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,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、陈庆和妹慧猛, 奸乱耽惑,殴主伤胎。辉惧罪逃亡。门下处奏:“各入死刑,智寿、庆和并以知情 不加防限,处以流坐。”诏曰:“容妃、慧猛恕死,髡鞭付宫,余如奏。”尚书三 公郎中崔纂执曰:“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,职人赏二阶,白民听出身进一阶,厮役 免役,奴婢为良。案辉无叛逆之罪,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。又寻门下处奏,以‘容 妃、慧猛与辉私奸,两情耽惑,令辉挟忿,殴主伤胎。虽律无正条,罪合极法,并 处入死。其智寿等二家,配敦煌为兵’。天慈广被,不即施行,虽恕其命,窃谓未 可。夫律令,高皇帝所以治天下,不为喜怒增减,不由亲疏改易。案《斗律》: ‘祖父母、父母忿怒,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,殴杀者四岁刑,若心有爱憎而故杀 者,各加一等。’虽王姬下降,贵殊常妻,然人妇之孕,不得非一夕生。永平四年 先朝旧格:‘诸刑流及死,皆首罪判官,后决从者。’事必因本以求支,狱若以辉 逃避,便应悬处,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。流死参差,或时未允。门下中禁大臣, 职在敷奏。昔丙阝吉为相,不存斗毙,而问牛喘,岂不以司别故也。案容妃等,罪 止于奸私。若擒之秽席,众证分明,即律科处,不越刑坐。何得同官掖之罪,齐奚 官之阙

  。案智寿口诉,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,已生二女于其夫,则他家之母。 《礼》云妇人不二夫,犹曰不二天。若私门失度,罪在于夫,衅非兄弟。昔魏晋未 除五族之刑,有免子戮母之坐。何曾诤之,谓:‘在室之女,从父母之刑;已醮之 妇,从夫家之刑。’斯乃不刊之令轨,古今之通议。《律》,‘期亲相隐’之谓凡 罪。况奸私之丑,岂得以同气相证。论刑过其所犯,语情又乖律宪。案《律》,奸 罪无相缘之坐。不可借辉之忿,加兄弟之刑。夫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,爵人于朝, 与众共之,明不私于天下,无欺于耳目。何得以非正刑书,施行四海。刑名一失, 驷马不追。既有诏旨,依即行下,非律之案,理宜更请。”

  尚书元修议以为:“昔哀姜悖礼于鲁,齐侯取而杀之,《春秋》所讥。又夏姬 罪滥于陈国,但责征舒,而不非父母。明妇人外成,犯礼之愆,无关本属。况出适 之妹,衅及兄弟乎?”右仆射游肇奏言:“臣等谬参枢辖,献替是司,门下出纳, 谟明常则。至于无良犯法,职有司存,劾罪结案,本非其事。容妃等奸状,罪止于 刑,并处极法,准律未当。出适之女,坐及其兄,推据典宪,理实为猛。又辉虽逃 刑,罪非孥戮,募同大逆,亦谓加重。乖律之案,理宜陈请。乞付有司,重更详议。” 诏曰:“辉悖法者之,罪不可纵。厚赏悬募,必望擒获。容妃、慧猛与辉私乱,因 此耽惑,主致非常。此而不诛,将何惩肃!且已醮之女,不应坐及昆弟,但智寿、 庆和知妹奸情,初不防御,招引刘辉,共成淫丑,败风秽化,理深其罚,特敕门下 结狱,不拘恆司,岂得一同常例,以为通准。且古有诏狱,宁复一归大理。而尚书 治本,纳言所属。弗究悖理之浅深,不详损化之多少,违彼义途,苟存执宪,殊乖 任寄,深合罪责。崔纂可免郎,都坐尚书,悉夺禄一时。”

  孝昌已后,天下淆乱,法令不恆,或宽或猛。及尔朱擅权,轻重肆意,在官者, 多以深酷为能。至迁鄴,京畿群盗颇起。有司奏立严制:诸强盗杀人者,首从皆斩, 妻子同籍,配为乐户;其不杀人,及赃不满五匹,魁首斩,从者死,妻子亦为乐户; 小盗赃满十匹已上,魁首死,妻子配驿,从者流。侍中孙腾上言:“谨详,法若画 一,理尚不二,不可喜怒由情,而致轻重。案《律》,公私劫盗,罪止流刑。而比 执事苦违,好为穿凿,律令之外,更立余条,通相纠之路,班捉获之赏。斯乃刑书 徒设,狱讼更烦,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。非所谓不严而治,遵守典故者矣。臣以为 升平之美,义在省刑;陵迟之弊,必由峻法。是以汉约三章,天下归德;秦酷五刑, 率土瓦解。礼训君子,律禁小人,举罪定名,国有常辟。至如‘眚灾肆赦,怙终贼 刑’,经典垂言,国朝成范。随时所用,各有司存。不宜巨细滋烦,令民预备。恐 防之弥坚,攻之弥甚。诸犯盗之人,悉准律令,以明恆宪。庶使刑杀折衷,不得弃 本从末。”诏从之。

  天平后,迁移草创,百司多不奉法,货贿公行。兴和初,齐文襄王入辅朝政, 以公平肃物,大改其风。至武定中,法令严明,四海知治矣。